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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妙蓮
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許憶珊
陳文薇
劉永龍
徐意文
柯聖義
莊惠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684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達公司)、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下合稱被告7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7人均自白犯罪(被告揚達公司部分,見:訴卷第256、265頁;
被告許憶珊部分,見:訴卷第164頁;
被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部分,見:訴卷第117頁;
被告莊惠婷部分,見:訴卷第136至137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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