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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豐安
丁柏森
梁晉銓
郭文城
尤建崑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日111年訴字第703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就111年度訴字第703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爰因本案改簡式裁定後,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
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前揭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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