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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明芯
指定辯護人陳正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43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738號、第2586號、第2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日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13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8月20日10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蔡書瑜
法 官劉珊秀
法 官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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