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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慧君
選任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210號、111年度偵字第19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慧君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慧君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執行羈押,再經本院分別裁定自112年1月7日、112年3月7日、112年5月7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 年6 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有證人吳慧玉之證述、被害人吳詩雲之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刑案勘查報告、現場勘查照片、家庭暴力通報表及起訴書所載相關證據可稽,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嫌重大。
又被告本案所涉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趨吉避凶乃人之本性,且被告自案發後迄今均否認犯行,辯詞反覆,倘若法院日後判決結果未符其期望,自難確保其能服膺判決結果並依法接受執行。
再參酌被告於入所前係與被害人同住,現今被害人已死亡,被告自陳並無工作,欠缺穩固收入來源,其社會人際關係牽絆薄弱,且對於法律之服從性甚低,是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7月21日宣判,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為規避後續上訴審審理、執行程序,有逃亡之虞,是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復考量被告本案被訴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危害社會治安重大,為確保訴訟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 年7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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