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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慶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慶倫(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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