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金訴,46,2022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俊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侯俊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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