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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勝秦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929、17959、18322、21128、21239、2362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660號、112年度偵字第20044、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蔣勝秦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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