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附民,1033,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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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
原 告 陳玉英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鄭又綾律師
被 告 蔡子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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