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附民,395,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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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凃雅苓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

被 告 黃嘉瑞


上列被告因被告黃嘉瑞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楊甯伃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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