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附民,420,2022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20號
原 告 AV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AV000-Z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AV000-Z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被 告 丙○○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上列被告3人因被告丙○○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8號),經原告3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