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1,附民,464,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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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張家瑋 (地址詳卷)
被 告 侯琮翔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或答辯。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侯琮翔所涉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已於民國111年6月29日15時30分辯論終結在案,有卷附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之111年6月29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

因原告張家瑋於同日15時37分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具狀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時間可查,是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始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

至於原告之訴暨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以駁回。

另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本件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起),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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