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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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