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交簡,2492,202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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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字第2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加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12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一二年度速偵字第二○九三號)之犯罪事實欄第八行「高雄市三民區建國路一段與勝利路口」均更正為「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一段與勝利路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速偵字第2093號)之犯罪事實欄第8行「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一段與勝利路口」誤載為「高雄市三民區建國路一段與勝利路口」,經核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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