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交簡,2766,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子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酒精濃度測定值」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並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子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9年、101年、102年、104年、110年間已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紀錄,竟仍不知戒慎,第6度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且為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3毫克,所為實應非難。

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本案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3657號
被 告 郭子強 (年籍資料詳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子強於民國112年9月25日夜間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後,可預見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112年9月26日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112年9月26日10時3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00號前,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發覺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112年9月26日10時51分許施以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3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子強於警詢及本署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酒精濃度測定值、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其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簡字1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於111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