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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112年度交簡字第210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2年度審交易緝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張育誠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24日宣判,茲因被告是否涉及無照駕駛,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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