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1號
原 告 黃炳超
被 告 張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碩因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固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0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
惟原告黃炳超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1號卷第89、9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