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MONG TRINH(阮氏夢貞)
送達代收人 李進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610號、112年度偵字第20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 THI MONG TRINH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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