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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池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林宏耀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清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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