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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郭謝瑛瑛
訴訟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林文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前揭法條規定,就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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