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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于軒
選任辯護人 陳冠年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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