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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柳枝
顏采綾
靳立宸
顏郁恩
王元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
林靜如律師
被 告 李逸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31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8號、111年度偵字第28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柳枝、顏采綾、靳立宸、顏郁恩、王元熙、李逸軒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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