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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莊睿騰 地址詳卷
被 告 古修誠 地址詳卷
劉紫綺 地址詳卷
商勝豪 地址詳卷
黃堅 地址詳卷
李泓霖 地址詳卷
陳圓烝 地址詳卷
陳振揚 地址詳卷
何耀祖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古修誠、劉紫綺、商勝豪、黃堅、李泓霖、陳圓烝、陳振揚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被告何耀祖部分,雖尚未審結,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主張被告何耀祖就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爰就被告何耀祖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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