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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林子鈺
訴訟代理人 謝曜州律師
被 告 張慧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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