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國審強處,6,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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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UC LANH(中文姓名:阮德良;
越南籍)



指定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UC LANH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DUC LANH(中文姓名:阮德良;越南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殺人罪之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3年3月14日訊問被告,因被告坦認本件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本院卷第64頁),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所涉殺人罪為法定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日後獲致有罪判決之刑期恐非輕,而依一般社會通念,受判決之刑度輕重,顯與逃亡之可能性成正相關,足認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又被告為越南籍人士,且於本件事發後隨即逃離現場(警卷第7頁),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如將被告釋放,則被告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

三、從而,被告仍同時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及辯護人亦當庭表示對於延長羈押無意見,此有本院113年3月14日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4頁),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賡續進行與刑之執行,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3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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