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交附民,10,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慧淑
原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孟澐
原 告 陳安坤
被 告 洪韻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1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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