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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李虹玲
被 告 陳徐美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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