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交附民,427,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7號
原 告 宋○○
原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宋○○
曾○○
被 告 呂宜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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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世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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