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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宣香吟
(另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宣香吟因傷害案件,於民國113年2月5日辯論終結,被告復具狀聲請調查證據,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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