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珮妤
楊素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691號、111年度偵字第21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