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7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睦容
楊嘉雯
上 二被告
選任辯護人 邵允亮律師
張倍豪律師
被 告 高宜忠
選任辯護人 陳俊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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