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太牛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張世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被 告 傑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眞
被 告 邱國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盈伃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陳昭璋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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