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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兼 被 告 李毓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毓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案被告李毓家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5,000元保證後,予以釋放等情,有高雄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7-61頁)。
(二)被告於本院112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經本院當庭改期並告知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到庭行準備程序,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得命拘提,有本院112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57頁)。
嗣被告於112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警依法執行拘提無著,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押等紀錄,有本院113年1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回函及所附拘票、報告書、照片等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3-101、193-215頁)。
三、綜上,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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