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附民,1168,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68號
原 告 歐御政
被 告 楊子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0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