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附民,728,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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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28號
原 告 何麗麗
被 告 朱祥瑋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大社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0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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