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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鎮安
選任辯護人 顏名澤律師
伍經翰律師
柯晨晧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詐欺取財都可以緩刑,詐欺犯罪的成本真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