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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11日宣判。
惟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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