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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少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少紋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少紋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諭知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資佐證,並經本院於113 年2 月26日宣判有罪,有本院宣判筆錄及判決書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而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之刑責非輕,衡以常情,其本有為避免遭執行上開刑期而逃亡之可能,佐以被告於113年2月26日本院訊問時表示伊目前無法提供任何保證金供擔保等語。
衡情,在被告無法提出本院認為合適之保證金之情形下,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相關之審判及執行程序,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 年3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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