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易,50,2024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旺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旺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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