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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昱瑞
張珮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張佩蓉」之記載,均更正為「張珮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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