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訴,647,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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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睿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052號、112年度偵字第24658號、112年度偵字第25600號、112年度偵字第25973號),暨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併送併辦(詳附表四所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睿盛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參拾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丁睿盛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免訴。
事  實

一、丁睿盛並無商品可出售,亦無履約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在臉書「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票劵買賣交換、禮劵、餐劵、電影票、住宿劵、門票、展覽、藝文活動、演唱會)、「票券轉讓」(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卷)等公開社團,尋找購買門票、餐券需求之人,暨以網路透過Messeger、LINE聯繫附表三所示之人,佯稱可出售票券及約定價金等語,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丁睿盛所指定之帳戶(詳附表三編號1至30)。

二、案經方德苓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詳附表三備註欄)。

暨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詳附表四)。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檢察官、被告丁睿盛,就證人方德苓、洪珮珊、劉孜寬、林于宣、張舒涵、許雅智、廖怡婷、黃瓘茹、何佳穎、謝潔瑜、湯曜宗、陳柔安、鍾育展、何奕德、余東霖、陳冠茹、謝雨安、張燕、吳韋志、雷詠澤、梅漢雲、王曉萱、何芯綺、何羿勲、黃婉芬、翁婉茹、林明志、黃怡榛、蔡煒晴、李權峰、莊千慧、吳珮妤、陳建甫、張惠君、李思潔、顏嘉文、張智瑄、黃昭毅於警訊時未具結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甲14卷42頁)。

審理時又未提及警訊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及經被害人即證人方德苓、洪珮珊、劉孜寬、林于宣、張舒涵、許雅智、廖怡婷、黃瓘茹、何佳穎、謝潔瑜、湯曜宗、陳柔安、鍾育展、何奕德、余東霖、陳冠茹、謝雨安、張燕、吳韋志、雷詠澤、梅漢雲、王曉萱、何芯綺、何羿勲、黃婉芬、翁婉茹、林明志、黃怡榛、蔡煒晴、李權峰,暨經證人莊千慧、吳珮妤、陳建甫、張惠君、李思潔、顏嘉文、張智瑄、莊博欽、黃昭毅、吳念庭、蕭司宜、陳政誠證述在卷。

並有渠等所提證據(詳附表五),及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中信銀行、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函及所附帳戶明細等資料。

暨有莊千慧、吳珮妤、陳建甫、張惠君、李思潔、張智瑄、莊博欽、黃昭毅之帳戶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交易明細截圖。

被告與李思潔、吳珮妤、陳建甫、張惠君、黃昭毅、莊博欽、張智瑄、顏嘉文之對話紀錄截圖,錢包轉贈紀錄、即享卷交易紀錄,訂購人手機通聯調閱查詢單、訂購IP通聯調閱查詢單、蝦皮訂單、被告臉書頁面、台灣行動支付頁面、報案紀錄、手機翻拍照片、臉書帳號IP申登人資料、登入IP資料、高雄市刑大科技犯罪偵查隊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等證據可佐(各該證述、函文、物證之確切名稱,及各該證述與證據之卷證頁次,詳甲14卷43至119頁審理筆錄所載)。

又附表三編號6、22、26、27、30所示五次行為,起訴意旨雖依該5次犯行之被害人的警訊證述,而認為係被告先於網路上刊登不實訊息,之後被害人才與被告聯繫。

然為被告所否認,並堅稱本案各次行為均係其先於網路查悉被害人之購票意願後才與被害人聯繫等語(詳甲14卷121頁、甲12卷223頁),酌以上開5次犯行尚乏網路所登訊息之物證,且難遽認被害人所見之訊息確係被告所刊登,依罪疑唯輕原則,上開5次犯行,雖得認被告係以網路聯絡方式詐欺各該被害人,但尚難遽認被告係先以網路向公眾散布之方式詐欺各該被害人。

綜上所述,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30所示30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又如附表三編號6、22、26、27、30所示五次行為,起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雖有未合,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審理。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又起訴書並未載明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是否為累犯,公訴檢察官亦未主張構成累犯(詳甲14卷121頁),併此敘明。

四、審酌被告於警偵及審理時坦承犯行,量刑確應低於完全否認犯罪之情形。

然被告並未賠償被害人,而且被告有多次竊盜、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前科,甫於107年10月29日假釋出獄(詳前科表),旋又再犯本案各罪,其素行及守法觀念極為不佳,為此本案各次犯行均不宜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

兼衡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侵害之財產價值,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素行(詳前科表)等一切情狀。

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詳附表三編號1至30),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被告為警查扣之手機等物(詳扣押物品目錄表),起訴意旨並未聲請沒收,亦未敘明各該物品與本案各次犯行之關係,且沒收與否難認有刑法上重要性,因此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12年3月29日與洪珮華聯繫,佯稱出否演唱會門票等語。

致洪珮華陷於錯誤,於同年月30日11時32分匯4940元訂金,至樂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004號虛擬帳戶(詳附表二),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丁睿盛於112年3月29日,與洪珮華聯繫,佯稱出否演唱會門票等語。

致洪珮華陷於錯誤,於同年月30日11時32分匯4940元,至上開樂購蝦皮之中信銀行虛擬帳戶,而另經嘉義地檢署於111年7月17日起訴(112年偵字7130號、7131號、8232號、8233號),及經嘉義地院於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訴字312號判決有罪(詳該另案判決書之附表一編號37),嗣被告上訴後又於113年2月17日撤回上訴而判決確定等情,有嘉義地檢署另案起訴書(詳甲12卷179、193頁)、嘉義地院另案判決書(詳甲13卷139、190頁)、被告前科表(詳甲13卷348、349頁)可佐。

是以,附表二所示被告詐欺洪珮華4940元部分,業經嘉義地檢署先行起訴,並經嘉義地院另案先行判決確定。

揆諸前揭說明,就附表二所示部分,應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起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有罪部分
主                                        文
備    註
1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方德苓,
1萬4千元

2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珮珊,
4400元。
3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孜寬,
1萬9千元
4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于宣,
4200元。
5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張舒涵,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6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雅智,
3500元。
7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怡婷,
7000元。
8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瓘茹,
8000元。
9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佳穎,
40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潔瑜,
40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湯曜宗,
30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柔安,
79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鍾育展,
84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奕德,
65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余東霖,
2500元。
(續上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冠茹,
20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雨安,
2萬3400
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 燕,
1萬9500
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韋志,
30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雷詠澤,
14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貳仟玖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梅漢雲,
294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曉萱,
52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芯綺,
52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羿勲,
40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婉芬,
1400元。
(續上頁)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翁婉茹,
1998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明志,
216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怡榛,
12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煒晴,
4000元。
丁睿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權峰,
2000元。
附表二:免訴部分
起 訴 事 實
備 註
1丁睿盛於112年3月29日某時,以網路設備登入臉
書,刊登其擁有blackpink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資訊,經洪珮華於同日22時看到該貼文後與之聯繫,約
定以4940元購買門票。致洪珮華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112年3月30日11時32分,匯4940元訂金,至樂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0號虛擬帳
戶。
洪珮華,
起訴書之
附表編號
3(移送機
關:苓雅
分局)。
附表三:

被害人被告施用詐術之時間方式
被害人匯款(新臺幣)
1方德苓

丁睿盛於112年3月18日某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方
德苓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
112年3月19日16時12
分,匯1萬4000元,至
莊千慧之台新銀行
(續上頁)
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
140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
方德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號
帳戶
2洪珮珊丁睿盛於112年3月28日某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洪
珮珊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
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
44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洪
珮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8日12時28
分,匯4400元訂金,
至吳珮妤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帳戶
3劉孜寬丁睿盛於112年4月4日某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劉
孜寬發文表示欲購買大溪哈時
代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劉
孜寬,約定以19000元販售門
票,致劉孜寬陷於錯誤依指示
匯款。
112年4月2日23時2分
,匯19000元,至樂購
蝦皮之中信銀行
000
虛擬帳戶
4林于宣

丁睿盛於112年4月3日8時許,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林
于宣發文表示欲購買FTIsland
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
,約定以4200元販售門票,致
林于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4月3日8時30
分,匯1200元訂金
,至智冠科技之中
信銀行0000000000
000000000號虛擬帳

②112年4月3日17時2
分許,匯3000元尾
款,至茂為歐買尬
數位科技之中信銀
行0000000000000
000000號虛擬帳戶
5張舒涵丁睿盛於112年4月4日14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張
舒涵發文表示欲購買tomorrow
x together演唱會門票。遂私
112年4月4日16時0分
,匯3000元,至樂購
蝦皮之中信銀行0000
(續上頁)
訊聯繫對方,約定以3000元販
售門票。致張舒涵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0號虛
擬帳戶
6許雅智

丁睿盛於112年4月4日某時,
以網路與許雅智聯繫,佯稱以
3500元出售張惠妹演唱會門票
等語,致許雅智陷於錯誤依指
示匯款。
112年4月4日18時1分
,匯3500元,至樂購
蝦皮之中信銀行0000
000000000000000號虛
擬帳戶
7廖怡婷丁睿盛於112年4月5日某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廖
怡婷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
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
70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廖
怡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5日12時3分
,匯款7000元,至陳
建甫之國泰銀行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8黃瓘茹丁睿盛於112年4月5日某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黃
瓘茹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
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
80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黃
瓘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5日12時17
分,匯8000元,至陳
建甫之國泰銀行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9何佳穎丁睿盛於112年4月5日16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何
佳穎發文表示欲購買大溪哈時
代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
方,約定以4000元販售門票。
致何佳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5日20時57
分,匯4000元,至樂
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
0號
虛擬帳戶
謝潔瑜丁睿盛於112年4月6日某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謝
潔瑜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
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
112年4月6日15時53
分,匯4000元,至李
思潔之中信銀行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續上頁)
40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謝
潔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湯曜宗丁睿盛於112年4月8日某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湯
曜宗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
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先
付3000元訂金販售演唱會門票
,致湯曜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款。
112年4月8日4時36分
,匯3000元,至張惠
君之台新銀行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柔安丁睿盛於112年4月10日某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社團,查
悉陳柔安發文表示欲購買韓國
團體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
對方,約定以7900元販售門票
,致陳柔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款。
112年4月10日13時5
分,匯7900元,至網
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
泰銀行000000000000
0000000號虛擬帳戶
鍾育展丁睿盛於112年4月11日0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鍾
育展發文表示欲購買演唱會門
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
8400元販售門票,致鍾育展陷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1日0時42
分,匯8400元,至網
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
泰銀行00000000000
0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何奕德丁睿盛於112年4月11日9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何
奕德發文表示欲購買張惠妹演
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
約定以6500元販售門票,致何
奕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4月11日10時6
分,匯1000元訂
金,至網路家庭國
際資訊之國泰銀行
000000000000000
0000號虛擬帳戶
②112年4月11日10時
18分,匯5500元尾
款,至網路家庭國
際資訊之國泰銀行
(續上頁)
0
00號虛擬帳戶
余東霖丁睿盛於112年4月12日10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余
東霖發文表示欲購買告五人演
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
佯稱以2500元販售門票,致余
東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2日11時7
分,匯2500元,至網
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
泰銀行000000000000
0000000號虛擬帳戶
陳冠茹丁睿盛於112年4月16日某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陳
冠茹發文表示欲購買蕭秉治演
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
約定以2000元販售門票,致陳
冠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16日7時55
分,匯2000元,至網
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
泰銀行000000000000
0000000號虛擬帳戶

17 謝雨安丁睿盛於112年4月16日某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謝
雨安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
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
23400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
謝雨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4月16日20時
53分,匯1萬2400
元,至網路家庭國
際資訊之國泰銀行
000000000000000
0000號虛擬帳戶
②112年4月17日8時53
分,匯1萬1000元至
顏嘉文之富邦銀行
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張燕
丁睿盛於112年4月22日16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張
燕發文表示欲購買bluck pink
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
,約定以19500元販售門票,
致張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3日11時40
分,匯19500元,至網
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
泰銀行0000000000
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續上頁)
吳韋志丁睿盛於112年4月25日某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吳
韋志發文表示欲購買大嘻哈時
代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
方,約定以3000元販售門票,
致吳韋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5日13時27
分,匯3000元,至網
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
泰銀行000000000000
0000000號虛擬帳戶
雷詠澤丁睿盛於112年4月27日,以網
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雷詠澤
發文表示欲購買籃球場門票,
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1400
元販售門票,致雷詠澤陷於錯
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8日9時40
分,匯1400元,至網
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
泰銀行000000000000
0000000號虛擬帳戶
梅漢雲丁睿盛於112年5月8日16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梅
漢雲發文表示欲購買大嘻哈時
代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
方,約定以2940元販售門票,
致梅漢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8日16時36
分,匯款2940元,至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之
國泰銀行0000000000
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王曉萱

丁睿盛於112年5月9日,以網
路與王曉萱聯繫,佯稱:有鄭
容和演唱會門票可出售及約定
5200元價金等語,致王曉萱陷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9日15時24
分,匯5200元,至網
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
泰銀行000000000000
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何芯綺丁睿盛於112年5月9日,以網
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何芯綺
發文表示欲購買鄭容和演唱會
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
以5200元販售門票,致何芯綺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8日15時45
分,匯5200元,至網
路家庭國際資訊之國
泰銀行000000000000
0000000號虛擬帳戶
何羿勲丁睿盛於112年5月13日,以網
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何羿勲
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票,
112年5月13日15時27
分,匯4000元,至黃
昭毅之台新銀行0000
(續上頁)
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4000
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何羿勲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婉芬丁睿盛於112年5月15日,以網
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黃婉芬
發文表示欲收購演唱會門票,
遂私訊聯繫對方,約定以1400
元販售演唱會門票,致黃婉芬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5日17時38
分,匯1400元,至莊
博欽之中信銀行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翁婉茹

丁睿盛於112年5月18日,聯繫
翁婉茹,佯稱以1998元出售演
唱會門票,致翁婉茹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18日18時0
分,匯1998元,至張
智瑄之中信銀行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明志

丁睿盛於112年5月18日,以網
路與林明志聯絡,佯稱:有漢
來海港餐廳下午茶餐卷可出售
等語,致林明志陷於錯誤將半
數價金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1日15時9
分,匯2160元,至樂
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
0號
虛擬帳戶
黃怡榛丁睿盛於112年5月18日某時,
以網路設備登入臉書,查悉黃
怡榛發文表示欲購買coldplay
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方
,約定以1200元販售門票,致
黃怡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1日15時26
分,匯1200元,至悠
遊卡之台新銀行0000
000000000000000號虛
擬帳戶
蔡煒晴丁睿盛於112年5月21日某時
許,使用網路設備登入臉書社
團,查悉蔡煒晴發文表示欲購
買演唱會門票,遂私訊聯繫對
方,約定以4000元販售門票,
致蔡煒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1日21時30
分,匯4000元,至樂
購蝦皮之中信銀行00
0號
虛擬帳戶
李權峰丁睿盛於112年5月23日,以網
112年5月23日16時44
(續上頁)

路與李權峰聯繫,及佯稱:有
coldplay演唱會門票出售及約
定價金2000元等語,致李權峰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分,匯2000元,至悠
遊卡之台新銀行0000
000000000000000號虛
擬帳戶
備註: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方德苓、黃瓘茹、謝雨安、何羿勲。
㈡、台東縣警局台東分局移送:洪珮珊、廖怡婷、謝潔瑜、湯曜宗、黃婉芬、翁婉茹。
㈢、高雄市警局苓雅分局移送:劉孜寬、林于宣、張舒涵、許雅智、陳柔安、鍾育展、何奕德、余東霖、陳冠茹、吳韋志、雷詠澤、王曉萱、何芯綺、林明志、蔡煒晴、張燕(未提告訴)、黃怡榛(未提告訴)。
附表四:併辦(被害人之併辦事實,均與甲案之起訴事實相同)併辦地檢署案號
併辦之告訴人即被害人
移送之機關
代稱
1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偵10769號
112年偵12540號

劉孜寬、余東霖。
新北市警局
新店分局、
高雄市警局
左營分局。
乙案
2屏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偵11351號
112年偵11827號
廖怡婷、陳冠茹。
屏東縣警局
里港分局、
高雄市警局
楠梓分局。
丙案
3屏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偵16890號
方德苓。
新北市警局
中和分局。
丁案
4屏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偵16501號
112年偵17529號
112年偵17928號
謝雨安、吳韋志、王曉
萱。
新北市警局
板橋分局、
台中市警局
第二分局。
戊案
5屏東地方檢察署
張燕。
高雄市警局
己案
(續上頁)
112年偵12807號
林園分局。
6屏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偵13110號
蔡煒晴。
新北市警局
海山分局。
庚案
7屏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偵14049號
黃婉芬。
台中市警局
霧峰分局。
辛案
8屏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偵7922號
113年偵7923號
113年偵7925號
何芯綺、張舒涵、梅漢
雲。
新北市警局
板橋分局、
台中市警局
第二分局、
宜蘭縣警局
宜蘭分局、
壬案
9屏東地方檢察署
113年偵4330號
雷詠澤。
台中市警局
烏日分局。
癸案
附表五:
被害人
證                                          據
1方德苓
方德苓與丁睿盛(Tina Chen)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63至65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64頁)
2洪珮珊
洪佩珊與丁睿盛(Ru Xiang)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演唱會門票(甲2卷87至92頁)、轉帳交易明細
(甲2卷91頁)
3劉孜寬
劉孜寬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110頁)、劉孜寬與丁睿
盛(念庭)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110頁)
4林于宣
林于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甲3卷123頁)、林于宣與丁睿盛(吳庭)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114至129頁
)、林于宣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170頁)
5張舒涵
張舒涵與丁睿盛(吳庭)對話紀錄截圖(甲11卷169至170頁)、張舒涵轉帳交易明細(甲11卷170頁)
6許雅智
許雅智與丁睿盛(吳庭、庭)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
137至145頁)、許雅智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143頁)7廖怡婷
廖怡婷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04頁)、廖怡婷與丁睿盛(續上頁)
(凌、吳庭)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03至105頁)
9何佳穎
何佳穎與丁睿盛(吳庭)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
(甲3卷169至173頁)、何佳穎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171頁)
謝潔瑜
 謝潔瑜轉帳交易明細(甲9卷123頁)、謝潔瑜與丁睿盛(Tina Chen)對話紀錄截圖(甲9卷123頁)、謝潔瑜與零杜對話紀錄截圖(甲9卷123至127頁)
湯曜宗
湯曜宗與丁睿盛(Ru Xiang)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45至146頁)、湯曜宗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45頁)
陳柔安
陳柔安與丁睿盛(Tina Chen)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196頁)、陳柔安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197頁)
鍾育展
鍾育展與丁睿盛(RuXiang)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206頁)、鍾育展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207頁)
何奕德
臉書頁面、何奕德與丁睿盛(TinaChen)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218至221頁)、何奕德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222頁)
余東霖
余東霖與丁睿盛(辛琦琦)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
圖(甲3卷252至258頁)、余東霖轉帳交易明細(
甲3卷256頁)
陳冠茹
陳冠茹與丁睿盛(Tina Chen)對話紀錄截圖(甲3卷279至281頁)、陳冠茹轉帳交易明細(甲3卷281頁)謝雨安
謝雨安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68頁)、謝雨安與丁睿盛(琪)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甲2卷167、169至173頁)
張  燕
張燕與丁睿盛(ChenTina)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甲4卷10至11頁)、張燕之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12頁)吳韋志
吳韋志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44頁)、吳韋志與丁睿
盛(Chen Tina)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甲4卷44至46頁)
雷詠澤
雷詠澤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71頁)、雷詠澤與丁睿盛
(續上頁)
   
(ChenTina)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甲4卷71至74頁)
梅漢雲
梅漢雲與丁睿盛(ChenTina)對話紀錄截圖、臉書頁面截圖(甲4卷147至148頁)、梅漢雲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147頁)
王曉萱
王曉萱轉帳交易明細(甲11卷321頁)、王曉萱與丁睿盛(Chen Tina)對話紀錄截圖(甲11卷321至322頁)何芯綺
何芯綺與丁睿盛(ChenTina)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165至167頁)、何芯綺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168頁)
黃婉芬
黃婉芬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97頁)、黃婉芬與丁睿盛(Chen Tina)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97至200頁)翁婉茹
翁婉茹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207頁)、翁婉茹與丁睿盛(Wu Ni)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207頁)
林明志
林明志與丁睿盛(WuNi)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249至250頁)、林明志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250頁)
黃怡榛
黃怡榛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257頁)、臉書頁面截圖
、黃怡臻與丁睿盛(WuNi)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257至259頁)
蔡煒晴
臉書頁面截圖、蔡煒晴與丁睿盛(Wu Ni)對話紀錄截
圖(警三卷甲4卷273至277頁)、蔡煒晴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275頁)
李權峰
李權峰與丁睿盛(WuNi、庭)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288至292頁)、李權峰轉帳交易明細(甲4卷288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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