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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正雄
指定辯護人 何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224、29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簡正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3年4月2日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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