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重訴,23,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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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ONALDO BICHAYDA GOZO



選任辯護人 李兆隆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OZARAGA JAMES LILANG



選任辯護人 李承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728號、112年度偵字第42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ONALDO BICHAYDA GOZO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OZARAGA JAMES LILANG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RONALDO BICHAYDA GOZO、OZARAGA JAMES LILANG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訊問,被告RONALDO BICHAYDA GOZO坦承犯行、被告OZARAGA JAMES LILANG否認犯行,然依卷內相關證據,已足認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

被告2人為菲律賓籍,短暫來台旅遊,在台無固定住、居所,其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考量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

再被告2人涉嫌運輸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龐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考量其所涉犯罪之巨大危害性及維護國家刑罰權執行之公益,並依比例原則審酌羈押對被告2人人身自由之侵害與難以羈押外其他處分替代羈押,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審理之進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2年12月29日起羈押3月。

三、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2月16日訊問被告2人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揭羈押被告2人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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