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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恩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112年度金簡字第520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0049號、111年度偵字第32548號、111年度偵字第33575號、112年度偵字第14933號),提起上訴,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50、26567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石恩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2日上午宣判。
茲因被告表示有與本案被害人調解之意願,經本院調解庭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進行調解程序,因是否調解成立將對被告量刑基礎有所影響,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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