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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景翔
選任辯護人 蘇志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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