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金簡上,237,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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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崇祐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
○○○】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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