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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91號、112年度偵字第2736號、112年度偵字第5356號、112年度偵字第8034號、112年度偵字第8722號、112年度偵字第1077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30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98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張聖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然本案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交付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而告訴人曾紫菁遭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開土地銀行帳戶,此部分犯罪事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97號併辦意旨書於113年1月22日送請本院依法審理。
而上開告訴人遭詐欺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而於本案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審酌,故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媖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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