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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晉兆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112年度金簡字第71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5522號、第20252號),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7966、28765、32250、32251、32252、32253、32254、32255、32256、34626、35929、3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晉兆(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辯論終結,然本院於113年1月22日收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31149號、第31150號、第32244號、113年度偵字第2912號),認被告本案提供帳戶之行為,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該部分與本案犯罪間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移送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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