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金簡上,266,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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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俊輝



劉永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112年度金簡字第45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0號、第10071號、第11345號、第12624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793號、第14916號、第16645號、第14919號、第15516號、第18855號、第19549號、第19915號、第23355號、第276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60號、第8407號、第11525號、第11607號、第17272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762號、第34863號、第36161號、第40056號,113年度偵字第45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636號、第23052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子○○、庚○○雖均預見將自己申辦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稱網銀帳密)任意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財產犯罪,且因無法掌控帳戶後續使用情形及款項後續流向,而無從追蹤帳戶內款項之去向及所在,使不法所得因此轉換成為形式上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不法所得與犯罪行為之關聯性,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自己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子○○於民國111年(聲請意旨誤載為110年,應予更正)10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銀帳密,均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人,以此方式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合庫帳戶。

㈡庚○○於111年6月至7月間某日,在屏東縣○○市○○路00號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與子○○所提供之合庫帳戶合稱為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銀帳密,均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人,以此方式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華南帳戶。

㈢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時間,以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各編號所示之本案帳戶,並旋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因檢察官、被告子○○、庚○○(下稱被告2人)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金簡上卷407-408頁),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作為本案之證據皆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認在卷(金簡上卷406、471頁),並經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分別證述歷歷,復有如附表二「證據清單」欄所示相關證據、被告子○○之合庫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併警七卷第45-52頁)、被告庚○○之華南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及網銀登入歷史明細(併警五卷第13-22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8日函暨所附華南帳戶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申辦網路銀行資料(併警六卷第49-52頁)、被告子○○提供「阿文」之LINE帳號主頁與聊天室擷圖及指認照片(併警七卷第19頁,併警十二卷第41頁)等件附卷可憑,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而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查被告2人分別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係對他人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2人有為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㈢另依卷內事證,被告2人實際聯繫之詐欺集團成員僅有要求其等提供帳戶之人,無積極證據證明其等對於本案詐欺行為是由三人以上共犯已有所認識。

是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2人均以單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分別向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詐得財物(被告子○○部分,係涉及附表一編號1、3、7至10、14、18至20、22、24、27、30之被害人;

被告庚○○部分,係涉及附表一編號1至6、9、11至13、15至17、21、23、25至26、28至29之被害人,詳細情形均如附表一所示),而分別侵害上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至附表一編號5至30經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與附表一編號1至4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㈥刑之減輕事由:被告2人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㈦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2人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本案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鉅(於原審審理時,被告子○○庚○○各自所涉及之被害人數已達11、14位,所幫助詐騙、洗錢之金額各已達307萬、391萬元),檢察官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上訴於本院後移送併辦(即附表一編號23至30部分,致被害人數已達14、19位,所幫助詐騙、洗錢之金額各已增加至388萬、616萬元),而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有如前述,故本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較原審已有擴張,此為原審所不及審酌,並影響量刑輕重,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為有理由。

再按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

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審判決就被告庚○○所犯幫助洗錢罪,宣告併科罰金刑新臺幣50萬元,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其中所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部分,以其諭知之折算標準計算,上開罰金總額易服勞役之日數為500日,已逾1年之日數,揆諸上揭規定,原審所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部分核與法律規定未符,亦有不當。

從而,原審既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第二審撤銷改判。

㈧量刑:爰審酌被告2人行為時,均係具有一定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且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對於國內現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之情況已有所認知,竟仍任意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順利獲取附表一受騙之款項(被告子○○部分,係涉及附表一編號1、3、7至10、14、18至20、22、24、27、30之被害人;

被告庚○○部分,係涉及附表一編號1至6、9、11至13、15至17、21、23、25至26、28至29之被害人),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為實不足取;

復審酌被告子○○、庚○○自陳交付帳戶之動機、交付金融帳戶數量各1個、其等所為造成之受害者人數分別為14人、19人之多、所幫助詐騙金額各已達388萬元、616萬元之鉅,所生損害實屬龐大,自不宜輕縱,並因上述所生危害情節不同,被告2人刑度上應有所區隔;

復考量被告子○○、庚○○於警詢、偵查時均否認犯行,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另被告子○○、庚○○雖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期間,各與告訴人申○○以10萬元、22萬元達成調解,惟係約定於115年3月5日、同年6月5日起分期付款賠償等情,有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415號調解筆錄足憑(金簡上卷第487-488頁),故迄今尚未有實質填補,而就其餘被害人部分,則均未達成調解予以賠償,以獲得原諒之損害填補情形;

末衡酌被告2人於審理中所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金簡上卷第473-474頁),暨被告子○○先前有妨害性自主、藥事法等前科,及於109年間(即5年內),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執行完畢之科刑紀錄;

被告庚○○先前有毒品、公共危險、竊盜、侵占遺失物等前科,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子○○、庚○○上開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與否之認定: 被告2人雖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等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各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非屬被告2人所有,亦非在被告2人實際掌控中,其等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自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經查: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之結果,認被告2人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除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於原審審理時移送併辦部分,尚有於本院審理時移送併辦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並經本院撤銷原判決,被告子○○、庚○○各經量處有期徒刑9月、10月,均非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已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得為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撤銷原審判決,並另適用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

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452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戊○○、張志杰、陳竹君、李怡增、林俊傑、莊玲如、鄭博仁、蘇恒毅、魏豪勇、廖偉程移送併辦,檢察官甘雨軒、陳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偵查案號 1 告訴人 卯○○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hairlie 張」、「FLOW TRADERS-客服許漢文」、「助教琪琪」之人向卯○○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1日 14時29分許 15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0、10071、11345、126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11月1日 9時40分許 38萬元 庚○○華南帳戶 2 被害人 C○○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琪琪助教」、「琪琪〜」、「FLOW TRADERS-客服許漢文」之人向C○○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7日 10時18分許 (聲請意旨誤載為9時48分,應予更正) 20萬元 庚○○華南帳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0、10071、11345、126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3 告訴人 己○○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FLOW TRADERS-客服許漢文」之人向己○○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7日 9時49分許 5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0、10071、11345、126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10月27日 9時52分許 5萬元 111年10月31日 12時13分許 5萬元 庚○○華南帳戶 111年10月31日 12時14分許 5萬元 4 被害人 辛○○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andy琪」、「FLOW TRADE...」、「Chairlie-張」之人向辛○○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7日 10時12分許 (聲請意旨誤載為10月31日,應予更正) 20萬元 (聲請意旨誤載為20萬30元,應予更正) 庚○○華南帳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0、10071、11345、126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10月31日 10時33分許 (聲請意旨誤載為13時17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聲請意旨誤載為10萬30元,應予更正) 5 告訴人 酉○○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Flow Traders機構客服許漢文」之人向酉○○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7日 11時3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10時32分,應予更正) 26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916、166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6 被害人 天○○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24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FLOW traders助理-許漢文」之人向天○○佯稱:至FLOW traders外資機構專用存款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31日 11時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10時45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916、166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7 告訴人 玄○○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14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張家仁」、「客服經理-李振俊」之人向玄○○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1日 14時1分許 50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第二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919、155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10月24日 11時24分許 150萬元 8 被害人 午○○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haelie」、「FLOW TRADERS-客服周彥銘」之人向午○○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1日 14時46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12時58分,應予更正) 15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第二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919、15516號移送併辦意旨 書】 9 告訴人 申○○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菁英同學會」、LINE暱稱「開戶客服經理-林宇誠」、「開戶客服經理-蔡小慧」之人向申○○佯稱:可下載APP 「Flow Traders」,並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5日 12時58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19時28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第二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919、155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10月28日 15時47分許 22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六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525、116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0 告訴人 宇○○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20日9時26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助教-琪琪」、「FLOW TRADERS-客服 陳文源」、「Charlie 張」、群組「飆股領航」之人向宇○○佯稱:下載APP「Flow Traders」,並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7日 10時7分許 15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第二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919、1551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 告訴人 辰○○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初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harlie張」之人向辰○○佯稱:可加入「FLOW TRADERS」網站會員儲值以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1日 13時5分許 15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三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4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2 告訴人 D○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底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張家仁老師」之人向D○佯稱:用AI大數據透過指定之APP分析投資可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8日 10時55分許 (併辦意旨漏列時間,應予補充) 25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四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3 被害人 A○○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28日前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開戶客服經理蔡小慧」之人向A○○佯稱:可進行股票分析操作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8日 14時49分許 (併辦意旨漏列時間,應予補充) 10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四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4 告訴人 丙○○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莊雅琪」、「開戶經理-蔡小慧」之人向丙○○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1日 12時17分許 7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第五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8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5 告訴人 壬○○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harlie 張」、「FLOW TRADERS-客服陳文源」之人向壬○○佯稱:依指示入金後至FLOWTRADERS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8日 10時14分許 35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六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525、116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10月31日 10時43分許 80萬元 16 告訴人 戌○○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某日起,向戌○○佯稱:依指示在FLOW機構APP平台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8日 10時31分許 40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六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525、116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7 被害人 乙○○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9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harlie張」、「助教-琪琪(重要通知line)」、「FLOW TRADERS-客服 陳文源」之人向乙○○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7日 11時7分許 60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七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7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8 被害人 亥○○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15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群助理-琪琪」、「FLOW TRADERS之LINE客服陳文源」之人向亥○○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1日 14時10分許 10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第八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91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9 告訴人 B○○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3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俊凱」、「陳文源」之人向B○○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7日 10時34分許 10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第九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5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0 被害人 丑○○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harlie-張」、「FLOW TRADERS-客服黃俊銘」之人向丑○○佯稱:可在「FLOW TRADERS」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1日 11時29分許 5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第十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3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10月21日 11時32分許 5萬元 21 告訴人 巳○○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中旬某日起,向巳○○佯稱:依指示透過Trader APP來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31日 9時22分許 10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十一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2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10月31日 9時22分許 10萬元 111年11月1日 9時16分許 10萬元 111年11月1日 9時19分許 10萬元 111年11月1日 9時19分許 10萬元 22 被害人 宙○○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27日8時5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飆股領航688」、「許漢文」之人向宙○○佯稱:可下載應用程式「FLOW」軟體投資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7日 11時43分許 5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第十二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6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10月27日 12時4分許 5萬元 23 告訴人 丁○○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andy琪」、「Charlie-張」之人向丁○○佯稱:可下載應用程式「FLOW」軟體投資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31日 10時46分許 5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十三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76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此為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 24 告訴人 未○○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開戶客服經理-蔡小慧」、「Charlie-張」之人向未○○佯稱:可下載應用程式「FLOW」軟體投資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1日 14時54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14時40分,應予更正) 5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第十四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此為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 111年10月26日 15時45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14時45分,應予更正) 6萬元 25 被害人 黃○○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FLOW TRADERS-客服陳文源」之人向黃○○佯稱:可下載應用程式「FLOW」軟體投資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1日 9時21分許 10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十五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636、230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此為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 111年11月1日 9時23分許 10萬元 111年11月1日 9時27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1日 9時28分許 5萬元 111年11月1日 12時50分許 110萬元 26 被害人 甲○○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0月5日19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甲○○佯稱:可下載應用程式「FLOW」軟體投資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8日 13時57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15時,應予更正) 50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十五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636、230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此為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 27 告訴人 寅○○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FLOW TRADERS-客服陳文源」之人向寅○○佯稱:可下載應用程式「FLOW」軟體投資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7日 12時37分許 2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第十六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00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此為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 111年10月27日 12時38分許 2萬元 111年10月27日 12時40分許 2萬元 111年10月27日 12時41分許 2萬元 111年10月27日 12時43分許 2萬元 28 告訴人 己○○ 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0月間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FLOW TRADERS-客服許漢文」之人向己○○佯稱:可下載應用程式「FLOW」軟體投資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31日 12時11分許 (併辦意旨誤載為12時14分,應予更正) 5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十七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1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此為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 111年10月31日 12時13分許 5萬元 29 告訴人 地○○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8月18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ID「@540avoqg」之人向地○○佯稱:可下載應用程式「FLOW」軟體投資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31日 9時56分許 20萬元 庚○○華南帳戶 第十七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1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此為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 30 被害人 癸○○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9月15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開戶客服經理-蔡小慧」之人向癸○○佯稱:可下載應用程式「FLOW」軟體投資申購股票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25日 9時48分許 60萬元 子○○合作金庫帳戶 第十八次移送併辦部分 【案號: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5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此為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證據清單 1 告訴人 卯○○ 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25-27頁)、卯○○新光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警一卷第32-33頁)、卯○○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34-44頁)、詐欺應用程式「Flowtraders」頁面截圖(警一卷第38-4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59-65頁) 2 被害人 C○○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警二卷第45頁)、C○○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27-6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77-81頁) 3 告訴人 己○○ 轉帳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5-56頁)、詐欺集團成員LINE帳號「FLOWTRADERS-客服許漢文」主頁擷圖(警三卷第5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27-30、43-44頁) 4 被害人 辛○○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四卷第57-59頁)、辛○○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四卷第35-3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23-26頁) 5 告訴人 酉○○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併警一卷第69頁)、酉○○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一卷第77-80頁)、詐欺應用程式「Flowtraders」頁面截圖(併警一卷第7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一卷第41-43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81-83頁) 6 被害人 天○○ 天○○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併警二卷第25-31頁)、天○○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二卷第31-33頁)、詐欺應用程式「Flowtraders」頁面截圖(併警二卷第31、3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二卷第19-23頁)、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二卷第59頁) 7 告訴人 玄○○ 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併警三卷第101-103頁)、玄○○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三卷第107-11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三卷第33-3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三卷第49-5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三卷第65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併警三卷第117-119、133頁) 8 被害人 午○○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警四卷第23頁)、午○○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四卷第27-3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四卷第73-7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四卷第77頁) 9 告訴人 申○○ 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併警四卷第37頁)、申○○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四卷第39-41、44-45頁)、詐欺應用程式「Flowtraders」頁面截圖(併警四卷第42-4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八卷第53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四卷第79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八卷第57頁) 10 告訴人 宇○○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併警四卷第47頁)、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四卷第49-5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四卷第75-7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四卷第81頁) 11 告訴人 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併警五卷第127頁)、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五卷第115-12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五卷第143-14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五卷第157-15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五卷第107、139-14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金簡卷第155、165、197頁) 12 告訴人 D○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六卷第10頁)、D○合作金庫存簿封面及內頁(併警六卷第11-12頁)、D○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六卷第13-14頁)、詐欺應用程式「Flowtraders」頁面截圖(併警六卷第1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六卷第15-1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六卷第18頁) 13 被害人 A○○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併警六卷第41頁)、A○○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六卷第45-4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六卷第50-52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六卷第53-54頁) 14 告訴人 丙○○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併警七卷第3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七卷第41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七卷第29頁)、桃圜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七卷第43頁) 15 告訴人 壬○○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他卷第62頁)、聯邦銀行匯出匯款單(他卷第62頁)、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卷第66-7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卷第45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卷第5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71-72頁) 16 告訴人 戌○○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警八卷第21頁)、戌○○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八卷第23-2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八卷第51-52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八卷第55頁) 17 被害人 乙○○ 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併警九卷第35頁)、乙○○華南銀行存簿封面(併警九卷第41頁)、詐欺應用程式「Flowtraders」頁面截圖(併警九卷第33頁)、乙○○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九卷第27-32、42-58頁)、乙○○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簡上卷第15-1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九卷第84-87頁) 18 被害人 亥○○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十卷第29頁)、亥○○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十卷第33-3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卷第39-40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卷第2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十卷第37頁) 19 告訴人 B○○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十一卷第103頁)、B○○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併警十一卷第51-101頁) 20 被害人 丑○○ 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二卷第95-96頁)、丑○○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十二卷第91-9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二卷第83-8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二卷第87-8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併警十二卷第101-105頁) 21 告訴人 巳○○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十四卷第23-2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十四卷第27-2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併偵十四卷第21、39頁) 22 被害人 宙○○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併警十三卷第23頁)、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三卷第35頁)、宙○○中華郵政內頁(併警十三卷第25-29頁)、宙○○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十三卷第31-34、36-39頁)、詐欺應用程式「Flowtraders」頁面截圖(併警十三卷第39-4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三卷第43-4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三卷第21-22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琉球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十三卷第45頁) 23 告訴人 丁○○ 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四卷第37頁)、丁○○中國信託存簿封面及內頁(併警十四卷第61-65頁)、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十四卷第41-55頁)、詐欺網頁、應用程式「Flowtraders」頁面截圖(併警十四卷第57-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四卷第17-1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四卷第27-29頁) 24 告訴人 未○○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單(併偵十七卷第25頁)、未○○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偵十七卷第27-2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十七卷第29-30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十七卷第31-3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十七卷第5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併偵十七卷第9、63-65頁) 25 被害人 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併偵十八卷第91頁)、黃○○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偵十八卷第99-102頁)、詐欺應用程式「Flowtraders」頁面擷圖(併偵十八卷第97-9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十八卷第35-3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十八卷第63-65頁) 26 被害人 甲○○ 甲○○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簿封面(併警十五卷第33頁)、甲○○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十五卷第39-4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五卷第21-22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五卷第2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十五卷第43頁) 27 告訴人 寅○○ 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六卷第73頁)、寅○○合作金庫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併警十六卷第31-33頁)、寅○○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併警十六卷第34-5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六卷第27-28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六卷第29-30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併警十六卷第9頁) 28 告訴人 己○○ 轉帳交易明細(併警十七卷第3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七卷第31-32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七卷第27-2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十七卷第19頁) 29 告訴人 地○○ 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併警十七卷第49頁)、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詐欺應用程式「Flowtraders」頁面擷圖(併警十七卷第55-7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七卷第46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十七卷第5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併警十七卷第45頁) 30 被害人 癸○○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警十八卷第67頁)、癸○○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詐騙網站頁面擷圖(併警十八卷第73-7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十八卷第63-6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十八卷第97-10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源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併警十八卷第105-107頁)
《卷證索引》
簡稱/卷宗名稱 1.【警一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26462號卷 2.【警二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26485號卷 3.【警三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29183號卷 4.【警四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31726號卷 5.【偵一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0號卷 6.【偵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1號卷 7.【偵三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345號卷 8.【偵四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624號卷 9.【金簡卷】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51號卷 10.【金簡上卷】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66號卷 ◎第一次併辦部分 1.【併警一卷】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20010517號卷 2.【併警二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45876號卷 3.【併偵一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916號卷 4.【併偵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645號卷 ◎第二次併辦部分 1.【併警三卷】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20010147號卷 2.【併警四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91280號卷 3.【併偵三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919號卷 4.【併偵四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516號卷 ◎第三次併辦部分 1.【併警五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偵查隊南市警井偵字第1120208487號卷 2.【併偵五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407號卷 ◎第四次併辦部分 1.【併警六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6037100號卷 2.【併偵六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160號卷 ◎第五次併辦部分 1.【併警七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0045801號卷 2.【併偵七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855號卷 ◎第六次併辦部分 1.【他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1420號卷 2.【併警八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303482號卷 3.【併偵八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525號卷 4.【併偵九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607號卷 ◎第七次併辦部分 1.【併警九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26475號卷 2.【併偵十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793號卷 ◎第八次併辦部分 1.【併警十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0010100號卷 2.【併偵十一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915號卷 ◎第九次併辦部分 1.【併警十一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0號卷 2.【併偵十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549號卷 ◎第十次併辦部分 1.【併警十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6070700號卷 2.【併偵十三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355號卷 ◎第十一次併辦部分 1.【併偵十四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272號卷 ◎第十二次併辦部分 1.【併警十三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6684400號卷 2.【併偵十五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7649號卷 ◎第十三次併辦部分 1.【併警十四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23799號卷 2.【併偵十六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3762號卷 ◎第十四次併辦部分 1.【併偵十七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863號卷 ◎第十五次併辦部分 1.【併警十五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4591500號卷 2.【併偵十八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1636號卷 3.【併偵十九卷】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052號卷 ◎第十六次併辦部分 1.【併警十六卷】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58383號卷 2.【併偵二十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0056號卷 ◎第十七次併辦部分 1.【併警十七卷】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基警二分偵字第1120264010號卷 2.【併偵二十一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9335號卷 3.【併偵二十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161號卷 ◎第十八次併辦部分 1.【併警十八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山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2.【併偵二十三卷】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544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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