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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112年度金簡字第749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1541號、第18916號、第23365號),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7872號、第40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柏安(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辯論終結,並訂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然本院於宣判當日前收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3年度偵字第3683號),認被告本案提供帳戶之行為,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該部分與本案犯罪間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移送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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