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金訴,303,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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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承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7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911號、第2934號、第5848號、第9464號、第10402號、第11857號、第12610號、第17266號、第18013號、第21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甘承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辯論終結,惟本院於辯論終結前又另收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21821號),認被告本案提供帳戶之行為,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該部分與本案犯罪間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移送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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